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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保证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2025-03-19 02:06:25    100 次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四条之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如果仅起诉借款人,原则上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一定有其客观原因,如出借人和保证人关系密切、有求于保证人,或者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又或者借款人已经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其财产已被出借人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出于何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因为放弃担保为担保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及特殊情况,如案件的审理涉及借款人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背后的利益交换所可能产生的诉讼如互保案件,需以本案的事实为依据,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这种例外在适用时要严格审查。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若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一般而言,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都有其原因。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借款人的诚信已经让债权的实现更加困难,为了不至于借款人的原因拖延诉讼,出借人在综合考虑诉讼时间成本和诉讼利益的关系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当然也不排除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故意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借贷关系与保证关系是主从债务关系,保证关系的认定需以借贷关系的认定为基础,所以实践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查清事实的需要决定是否需要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如对于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等,如果缺少借款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此时应当追加借款人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为可以追加,就意味着也可以不追加。另外,即使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在判决中也未必要求借款人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而是应该充分尊重出借人在诉讼中的诉讼请求,针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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